关于印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17

各有关单位:

       我会组织修订了《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工作,更好的发挥市场作用,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由学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按照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由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服务电力能源行业为宗旨,优先支持装备制造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

第四条    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会鼓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相关活动,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七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CES,形式为“T/CES XXXX-XXXX”。与标准共同发起单位联合发布时,通过标准互认,采用“T/CES XXXX-XXXX /T/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T/CES XXXX-XXXX /ISO XXXX: XXXX。

第八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形式为“T/CES XXXX.1-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为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标工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标工委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主持学会标准的发布;标准(专业)工作组的设立;标准工作的规划;标准工作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标准的推广等。

第十一条    标工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标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沟通联络和日常管理;组织标工委工作会议和落实会议决议;组织标准化课题研究等。秘书处设在学会工作总部。 

第十二条    标工委下设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标专组”),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报批稿审议;无归口单位的标准提案的组织起草;标准化课题研究等工作。标专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批标准立项及审议报批材料。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或具体标准项目编制情况,秘书处可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项目审议。其权利和义务与标专组正式成员相同。

第十三条    标工委下设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工组”)。标工组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或其他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影响的企业、院所或高校提出申请,经标工委审批后设立。标工组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标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征集或提出标准提案并进行项目评估;提案获批立项后,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对标准进行复审等。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标准提案)申请、立项(标准草案)、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标准送审稿)、批准(标准报批稿)和发布(标准正式稿)、实施(标准)及复审(标准)等环节。

第十五条    标准提案申请。
       1. 任何组织均可在每年的任意时间向归口专业领域的标工组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亦可向秘书处直接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2. 标准提案申请,需填写标准制(修)订提案立项申请书,明确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调研、分析等,重点说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情况。
       3. 除立项申请书外,标准提案申请还应提供:标准(提案)草案,其它有助于标准提案立项的说明、所依托的国家项目等文件。
       4. 根据实际需求,对于急需立项的标准提案申请,秘书处收到后随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标准立项。
       1. 标工组收到标准提案申请材料后应进行整理汇总,组织专家组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提案评估可通过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
       2. 标准提案评估专家组由7位及以上专家组成,并设组长一名。提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对标准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案投票表决获半数通过即为通过评估。
       3. 通过评估的标准提案,由提案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至标工组。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标准提案,需由标工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或驳回意见。 
       4. 标工组汇总通过评估的标准提案立项材料提交至秘书处。标工组提交至秘书处的立项材料应包括:立项申请书,标准(提案)草案,其它有助于标准提案立项的说明、所依托的国家项目等文件,提案评估的会审或函审材料,提案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汇总表(同时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提案时需提供)。
       5. 秘书处根据接收到的由标工组提交的标准提案立项申请数量,不定期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立项。
       6.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已应用成熟的企业标准等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等,立项后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批阶段。

第十七条    标准的起草。
       1. 标准立项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建立起草工作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牵头起草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2. 立项后的标准项目名称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需及时提交标准项目名称变更说明。
       3. 由标专组提出的或政府委托的标准提案,由标专组组织相关领域单位代表和行业专家组织起草。
       4.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5. 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立项发文日期起算,标准报批材料提交秘书处日期截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
       1.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采用通过学会官方网站以及主要起草单位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材料,或采用将征求意见材料发送至非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等的方式,向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2. 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3.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
       1.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后,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至归口标工组。由标工组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附件等。
       2. 审查专家组由9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3. 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4.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需由标工组向起草工作组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工作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批准和发布。
       1.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报批稿后,由标工组协助整理,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标准审批申报单,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的会审或函审材料,以及其它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2. 由标工组将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审议。审议通过后,经标工委批准,标准正式发布。
       3. 批准发布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复审。标准发布后,每5年由标工组组织进行复审,提出该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前一个月由标工组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复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结果需发送秘书处,提交标专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    标准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与其它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标准工作经费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发起单位须在提交立项申请书的同时填写标准项目经费自筹承诺。

第二十八条    非标专组提出的标准提案,应向学会交纳标准编制技术服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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