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贯彻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基层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批单位批准后,即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二条 认真履行会员入会审批手续,由审批单位颁发学会总部印制的统一编号的《普通会员申请(登记)表》和《普通会员证》。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凡具有工程师(或相当的)职称及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作出一定贡献;
3.热心支持并积极从事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有权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普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向审批单位索取《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普通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毕后,附上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将该表交回审批单位;
2.经审批单位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批准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3.缴纳会费后取得会籍,发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普通会员证》。
第七条 审批单位是学会工作总部、各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地方学会或总部授权单位。
第八条 会费与使用
1.普通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元。
2.每年第二季度为当年会费交纳时间,亦可一次交纳本届(5年)的会费。
3.不交会费者,停发信息资料。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论,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待其重新登记批准和交纳会费后,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信息资料。
4.会费主要用于组织相关活动和向会员提供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籍管理
1.普通会员会籍原则上由审批单位管理;
2.审批单位必须建立准确的会员会籍档案及数据库,并定期修改补充数据库;
3.审批单位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会员人数及会员数据库上报学会总部;
4.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总部刊登通告除名,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附则
本条例1999制定,2005年修订,解释权归学会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