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工作,更好的发挥市场作用,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由学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遵循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由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服务电力能源行业为宗旨,支持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
第四条 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会鼓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等积极参与标准化相关活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七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CES。标准编号形式为“T/CES XXXX-XXXX”。
第八条 与其它社会团体联合发布标准时,采用“T/CES XXXX-XXXX /T/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T/CES XXXX-XXXX /ISO XXXX: 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形式为“T/CES XXXX.1-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为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标工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标工委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主持学会标准化工作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标准化工作的规划;标准的立项和发布;标准(专业)工作组的设立;标准的推广等。
第十二条 标工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沟通联络和日常管理;组织标准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议;组织标准化课题研究等。秘书处设在学会工作总部。
第十三条 标工委下设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标专组”),负责标准立项审议;标准报批审议;由学会作为牵头单位的标准项目的起草;标准化课题研究等工作。标专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标准立项及报批。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或具体标准项目编制情况,秘书处可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报批审议。其权利和义务与标专组正式成员相同。
第十四条 标工委下设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工组”)。标工组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或其他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影响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提出申请,经标工委批准后设立。标工组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标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征集或提出标准提案并进行立项评估;提案获批立项后,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的起草工作;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对标准进行复审等。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申请(标准提案)、立项(标准草案)、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标准送审稿)、批准(标准报批稿)和发布(标准正式稿)、实施(标准)及复审(标准)等环节。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
1.任何组织均可在每年的任意时间向归口专业领域的标工组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亦可向秘书处直接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
2.标准提案立项申请,需填写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明确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该标准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状况调研、分析等,重点说明标准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情况。
3.除立项申请书外,立项申请还应提供:标准草案,标准预研说明,所依托的重大科技项目任务书(如有)以及其它有助于标准提案立项的材料。
4.根据实际需求,对于急需立项的标准提案,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材料后随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立项。
1.标工组收到立项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标准提案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协调性进行评估。评估可通过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对于无归口标工组的标准提案,由秘书处组织立项评估。
2.立项评估专家组由7位及以上专家组成,并设组长一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对标准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获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为通过评估。
3.通过立项评估的标准提案,由立项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至标工组。未通过立项评估的标准提案,需由标工组向立项申请单位反馈修改或驳回意见。
4.标工组汇总通过评估的标准提案立项评估材料后提交至秘书处。标工组提交至秘书处的立项评估材料应包括:修改后的标准草案,标准预研说明,所依托的重大科技项目任务书(如有)以及其它有助于标准提案立项的材料,标准提案评估会审或函审材料,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汇总表(同时提交两个及以上的提案时需提供)。
5.秘书处汇总接收到的立项评估材料,不定期组织立项审议工作,通过审议的标准提案,报标工委批准后予以立项。
6.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已应用成熟的企业标准转化等,立项后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报批阶段。
7.对于重大科技项目中涉及的标准项目,学会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标准化转化绿色通道,协助推动科技项目与标准研制同步部署、同步进行、同步完成。标准提案立项申请材料中须提供科技项目任务书。
8.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的标准化转化,学会设立标准化转化专项项目,协助标准转化。标准提案立项材料中须提供查新报告,立项评估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中需明确判定本标准项目是由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转化形成。
9.联合制定的标准项目立项应遵循联合发布各方的标准立项程序,同时各方约定推广应用权责,并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起草。
1.标准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立项批文发布后一个月内提交起草工作组主要成员名单,起草工作组须具有充分代表性。
2.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牵头起草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3.立项后的标准项目名称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需及时提交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
4.学会作为牵头单位或政府委托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组织标专组、相关领域单位代表和行业专家起草。
5.标准起草应符合GB/T 1.1的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6.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立项发文日期起算,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秘书处日期截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7.项目牵头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如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或存在实际困难导致项目需撤销,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8.在标准项目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确保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和协调性;并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及时披露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
9.联合制定的标准项目依据各方管理办法协商一致后进行起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
1.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标准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采用通过学会官方网站以及主要起草单位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材料,或采用将征求意见材料发送至非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等方式,向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3.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4.联合制定的标准项目应遵循联合发布各方的征求意见程序。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
1.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后,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至标工组。由标工组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标准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附件。
2.审查专家组由9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一名。审查表决时专家组成员须填写投票单。投票表决获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通过即为通过审查。
3.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4.联合制定的标准项目审查应遵循联合发布各方的标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批准和发布。
1.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报批稿后,由标工组协助整理,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标工组将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秘书处。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标准审批申报单,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起草工作组主要成员名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的会审或函审材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附件。
2.秘书处根据接收到的标准报批数量,不定期组织报批审议工作。通过审议的标准项目,报标工委批准后正式发布。未通过审议的标准报批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
3.批准发布的标准,由学会发放标准编号,并发布公告。
4.联合制定的标准项目发布应遵循联合发布各方的标准发布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复审。
1.标准发布后,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秘书处统一组织复审工作,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要求的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复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标工组开展,组织专家审查后,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3.标准复审建议由秘书处提交标工委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
4.联合发布标准复审由发布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会与其它社会团体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由各方协商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标准及时采纳必要专利,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与产业化。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要求的标准,学会推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取得学会批准或授权。
第三十条 学会推动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
第三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据《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申诉、投诉处理规定》就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向学会提出申诉、投诉。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标准经费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