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标准工作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完成自我评价,未达到指标体系中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我会积极落实自我评价工作。请各标准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及全体会员单位严格对照《自评指标及材料提交表》(见附件)进行逐项自评并提交各项指标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2月6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填报后的《自评指标及材料提交表》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angll@ces.org.cn。
联系人: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王玲玲 010-63256793
(供稿:标准化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