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管理,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规定和《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科协社团党委加强全国学会党建工作要求,在专业委员会设立党的工作小组,由专业委员会委员中的党员组成,一般3-7人,其中组长1人。工作小组由学会理事会党委批准设立,接受学会党委的领导。
第三条 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依据学会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由学会工作总部管理。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大力弘扬以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为内核的科学家精神。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和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均执行学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收费标准,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任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业委员会,且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及提出的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不得与现有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重合;专业委员会名称须严谨、规范,不得与现有专业委员会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所开展活动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需有本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会员群体支撑该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六)具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具有明确的秘书处支撑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结合电气工程学科发展,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拟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建议;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学会公开征集拟成立专业委员会候选支撑单位;
(三)候选支撑单位向学会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专家意见、活动内容及方式、经费来源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等;
(四)候选支撑单位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申请情况,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确定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
(五)对拟成立专业委员会和支撑单位信息在学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专业委员会正式筹备成立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为使学会的专业委员会设置科学合理,有利于学科建设及产业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工作总部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提出调整、合并、注销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形式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40人,不得超过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人数的1/3;
(二)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委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工作总部审批聘任,任期五年;
(三)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10),可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领域科技工作者;
(四)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秘书长应由熟悉本专业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担任;
(五)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六)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应报学会工作总部审查同意后,按其所在单位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学会两个及以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八)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由支撑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由工作总部聘任,负责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专业委员会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学会高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二)电气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三)有推动学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学会活动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提前3个月向工作总部提交换届方案,经研究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参会会员人数应超过委员候选人人数。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要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人员结构。在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中调整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对委员进行调整时,应向学会工作总部提交书面报告,经讨论通过后,办理原委员解聘和新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对专业委员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行为,工作总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由于科技发展及专业领域拓展所导致的专业委员会名称设置不再合理,专业委员会可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更名原因及新的建议名称,经学会工作总部讨论通过之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变更为新的专业委员会名称。
第十九条 发展会员是专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吸收科技人员加入学会组织。
第二十条 每年按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工作总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经营规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能力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秘书处办公场所,并保证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有资源推动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支撑单位须与工作总部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学会对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支撑单位。若支撑单位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支持不力,不能履行相关职责,学会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学会将调整支撑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工作总部负责刻制并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得私刻公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民政部、中国科协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任何奖项的评选评比活动。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活动,引领学科发展,推动科技创新;
(二)对本专业领域科技政策、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和分析论证,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扩大行业影响力;
(三)面向社会公众普及本专业领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提升公民科学素养;
(四)结合专业领域科技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积极组织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的推广转化;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科技书籍、科普读物、电子出版物或音像制品,逐步建立数字化科技传播平台;
(六)加强与本专业领域国(境)外相关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指导推荐会员在国际组织任职;
(七)积极参与学会组织主办的学术年会等大型学术活动、科技奖励推荐及人才举荐工作,助力科技创新与人才成长;
(八)结合本专业领域产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九)根据本专业领域最新科技进展,举办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或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十)经工作总部批准,组织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出国考察、交流互访。相关活动方案应提前上报工作总部审核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外事管理规定;
(十一)民政部、中国科协等上级单位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建全,遵守学会相关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按时组织换届;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三)发展会员,每年增加会员不少于上一年末专委会会员数量的5%;
(四)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年检材料;
(五)组织学术会议,作为第一主办或第一承办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学术交流活动,形式规模不限;
(六)开展科技咨询活动,结合本专业领域会员单位科技创新需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3次咨询服务,形式不限;
(七)编撰产业咨询报告,至少完成1份(任选其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或某分支产业、某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及策略建议》《政府(地方政府)建言献策》《产业(或地方产业)规划》《关键技术路线图》《科技成果集》等,呈现形式和篇幅不限;
(八)开展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科普活动,形式规模不限;
(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经费筹集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及学会授权范围内,通过组织开展活动、会员服务、接受捐赠资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号,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专业委员会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因工作需要,由工作总部统一签署。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会工作总部每年对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考核,一年未达标予以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达标,予以警告、撤销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学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工作总部对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进行表彰,授予“先进专业委员会”“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中国科协等上级单位对社会团体出台新的法规或管理办法,或学会章程修改时,本条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依据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