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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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2022-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所属(专业)工作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工作组的积极作用,及时调整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工作布局,持续改进学会标准化工作建设,根据《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及《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工组”)接受标工委的管理和监督,在学会授权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价

       第四条 标工委根据各标工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各标工组进行工作评价。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秘书处每年度组织对标工组进行工作评价。
       第六条 作为年度工作评价内容必要事项,标工组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履行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支持和参与学会标准化活动;
       2.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
       3.具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标准业务相关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4.每年召开标工组年度工作会议,在秘书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至秘书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每年须有标准立项,并积极推动所归口的标准项目发布。
       第七条 作为年度工作评价内容附加项,标工组可进行以下工作:
       1.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运行提出建议并被采纳;
       2.制(修)订本专业范围内标准体系,加强立项引导;
       3.承办研究热点领域研讨会,推进标准产出;
       4.发布本专业领域标准研究报告;
       5.组织编写标准相关书籍等。
       第八条 标工委根据各标工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标工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标工组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对于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标工组,给予表彰和颁发“优秀标准工作组”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所归口标准有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或者所归口标准获得标准相关奖项的标工组,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表彰和颁发“优秀标准工作组”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标工组工作积极并做出贡献的个人(由各标工组推荐,标工委评定),给予颁发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未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评价内容必要项之一的标工组,其工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的工作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的标工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变更、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五条 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的,出现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学会可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勒令整改或撤销等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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