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17

各有关单位:

       我会组织修订了《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所属(专业)工作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服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及《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工组”),是根据学会标准化工作发展需要,依据专业范围划分,经标工委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所授权专业范围内标准化活动的工作组。

第三条    标工组应当遵循《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标工委的管理和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标工组不得设立下级标准工作组。

第四条    标工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工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标工委根据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由发起单位向标工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标工委审批,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申请成立标工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标工组支撑单位应属于独立法人单位;
       2. 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3. 具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优势及能力;
       4. 优先考虑学会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标工组应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申请表》以及有助于标工组设立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标工委。经标工委审议批准后,学会发布设立批文,标工组正式设立。

第九条    对于已成立的标工组,实行三年审核制。由标工委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工作评价办法》对标工组进行审核。对不能通过审核的标工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变更、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条    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的,出现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学会可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勒令整改或撤销等处罚。

第十一条    标工组的变更、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经标工委审议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十二条    标工组应严格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开展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征集或提出标准提案并进行项目评估;提案获批立项后,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对标准进行复审等。具体流程见《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每项标准的工作进展需及时报送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标工组可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平台宣传和推广标准。

第十四条    标工组应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每年年终向标工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标工组应接受标工委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标工组日常工作的监督,为标工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必要支持。标工组应积极履行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支持和参与学会标准化活动。

第十七条    标工组应设专家组,为标工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中,高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

第十八条    标工组负责人与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负责人与专家组成员经标工委批准后,任期生效。

第十九条    标工组支撑单位应对标工组提供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对标工组标准化活动的开展和相关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其标工组资格,标工组支撑单位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标工组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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