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并贯彻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高级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总部批准后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二条 认真执行高级会员入会的审批手续,由学会总部统一印制颁发高级会员申请(登记)表和高级会员证。
第三条 申请本会高级会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电工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突出贡献者;
2.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者;
4.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四条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优先参加本会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免费在学会网站查阅信息;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8.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9.按时缴纳会费;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本会一名高级会员介绍,填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高级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同时附二张一寸免冠照片,交学会总部审批;
2.经总部审查,对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申请者批准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3.交纳会费后取得会籍,发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高级会员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及团体会员单位向学会总部推荐科技工作者申请高级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理事必须是本会高级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会员,经总部、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费与使用
1.高级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
2.每年第二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亦可一次交纳本届(5年)的会费。
3.入会后一年未交会费者,停发信息资料;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者不再享受本会高级会员权利和义务;待重新交纳会费后,恢复其高级会员权利和义务并寄送资料。
4.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和向会员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籍管理
1.高级会员会籍由学会总部统一管理。
2.学会总部建立完整和准确的高级会员会籍档案及数据库,并定期修改和补充。
3.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总部刊登通告,给予除名并取消高级会员会籍。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条例1987年制定,1996年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2005年第三次修订。
2.本条例由学会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