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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C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电气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有关企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体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气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气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反映电气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坚持民主办会,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电气工程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邮政编码:1000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境)外电气工程科技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联合组织相关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结合电气工程科技及学科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电气工程科技知识;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气工程科技学术刊物、科普书刊和科技书籍,建立数字化电气工程科学技术传播平台;

  (五)积极促进政产学研用相结合,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会,科技咨询服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六)开展电气工程科技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科技规划编制、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科技创新智库;

  (七)接受委托承担电气工程科技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电气工程科技成果评价和鉴定、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和工程能力认证,以及电气工程科技成果推荐和登记等工作;

  (九)向有关部门举荐为电气工程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十) 按规定开展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

  (十一) 兴办有利于本会发展,有利于电气工程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电气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电气工程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和高技能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在电气工程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电气工程设备制造、科研、运行、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凡在电气工程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相关资料,邀请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在电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实行会议出勤考核制度,原则不可委托他人参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由在电气工程科技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及省级学会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在理事会任期内,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警示,问题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有关提案和建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学风正派、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理事长也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重要文件;

  (五)负责协调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八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是本会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业务主管单位项目资助与奖励;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会徽以本会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构成,呈圆形图案,字为金色,底色为兰色。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21年2月2日民政部核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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